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
示范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精神,从广度和深度推进我省城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省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与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的创建与示范,有利于建立点面结合、层次分明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突出各有重点和特色的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形成以创新促普及、以示范促深化的工作格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1.县(市、区)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的工作要求
(1)深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重视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培训。
(2)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鼓励企业研发、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涌现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继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主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及时调处知识产权纠纷,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4)全面营造推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良好环境。在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有较好的政策法规支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5)积极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所在地党委、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积极培育、发展、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
2.园区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的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在园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下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和制度。
(2)推进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全过程,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分析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可行性研究,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3)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工作。建立专业性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题性专利信息数据库,加强专利信息的利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4)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业务交流与研讨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与研讨,提高园区的领导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律意识和竞争意识。
二、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基本条件
1.省级知识产权创建县(市、区)
(1)所在地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建立了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和工作协调机构;
(2)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其中熟悉专利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3名以上;
(3)年专利授权量200件以上,或占所在市专利授权量的1/5以上,或列所在市(不含已获批准的创建与示范县(市、区))专利授权量位次的前二分之一;
(4)已开展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工作;
(5)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
2.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
(1)已开展2年以上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并通过验收;
(2)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得到明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主要工业乡镇得到有效体现;
(3)年专利授权量排序或增长率排序以及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部专利授权量的比例位居全省创建县(市、区)前三分之一;
(4)在辖区内科技工作中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安排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时,较好地贯彻知识产权导向;
(5)辖区内近3年无群体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各类专利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6)有2家以上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20家以上所在县(市、区)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7)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1家;
(8)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已纳入本地经济发展或科技进步或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9)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突出。
3.省级知识产权创建园区
(1)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重视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并有相应的政策措施;
(2)园区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3)园区年专利授权量占所在地全年授权总量的10%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连续3年保持稳定增长;
4.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1)完成创建工作并通过验收;
(2)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
(3)创建期间专利授权数量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其增长率高于所在地的平均增长率,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园区授权总量的20%以上;
(4)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之中,成为园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5)园区内近3年内无群体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各类专利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6)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数占本园区企业总数的20%以上;
(7)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
(8)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已纳入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或科技进步考核体系。
(二)申报与审批
1.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由省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分批认定,并向社会公开结果的基本程序。其中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园区的申报,在首批省知识产权创建县(市、区)、园区验收后受理。
2.要求开展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的县(市、区)和园区,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提纲附后);
(2)所在地政府有关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章、政策等文件复印件;
(3)所在地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管理人员名单;
(4)省级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同意通过创建验收的文件复印件(由申请区域知识产权示范的县(市、区)和园区单位提供);
3.所在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县(市、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初审、出具推荐函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4.省知识产权局在审核申报材料完备性、初审意见合理性和必要的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向社会公示。
5.对符合开展省级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园区,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分别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创建县(市、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县(市、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创建园区”、“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园区”,颁发相应牌匾,并与所在地政府共同印发其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
三、监督与管理
(一)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加强对辖区内省级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县(市、区)和园区的管理指导。
(二)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工作期限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创建一年以上、工作业已完成的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对逾期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经省知识产权局同意,可适当延期创建时限。对创建工作领导不力,在延长期中创建工作仍无进展的,则取消“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创建县(市、区)”或“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创建园区”称号。
(三)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已认定的省级区域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二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或“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四)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或示范称号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取消其相关称号,进行通报,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附则
(一)对认定为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或示范的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将在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执法条件建设以及国家级试点示范单位的推荐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工作启动经费。
(二)鼓励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照本实施意见对辖区内有条件的乡镇开展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
(三)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与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实施意见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
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方案提纲
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二、当地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三、开展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的必要性与现实基础
四、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
五、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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