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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开展省专利示范企业2007年
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知发〔2007〕15号


各市(含义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规定,省知识产权局和经贸委将开展省专利示范企业2007年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时间
  按照《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关于复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市(含义乌市)应当于4月15日至5月30日期间完成2007年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复核范围
  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的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全部应该参加复核。
  三、复核要求及程序
  1.参加复核的企业应当以2006年末的实际情况,填写《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表(2007年)》的各项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在复核工作中,各市应当按照《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复核企业是否仍符合省专利示范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3.要求于5月30日前,各市应将复核过的材料一式五份报省知识产权局。其中,附件1、2需提供电子文本件。
  4.省知识产权局和经贸委将根据上报材料,抽查部分企业。
  5.省知识产权局和经贸委将复核结果在省知识产权局网上发布。
  6.对通过复核的企业,仍继续保留“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对复核不合格和未参加复核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和经贸委按照《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取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请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工作,保证此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特此通知。
  联系人:沈方英
  联系电话:0571-87054065
  E-mail:zjipo@zjinfo.gov.cn

  附件:1.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表(2007年)
  2.参加2007年复核企业评价汇总表
  3.参加2007年复核企业名单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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