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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转发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
《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
产品目录》的通知
浙科发知〔2007〕4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局)、外经局、质监局,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各高等院校和省属科研院所,省属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八部(委、局)《关于印发<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安排国家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时,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尤其是在科技项目的主动设计、申报、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与合作等方面和相关政策上予以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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