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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通知
浙知字(2002)1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局(办)、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就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市、县(市、区)内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我省其他市、县(市、区)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征得地方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我省其他市、县(市、区)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l、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
2、专利代理机构与办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
3、专利代理机构对办事机构出具的民事法律责任保证书;
4、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5、办事机构所在地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
6、其他有关材料。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责任形式。应当在办事机构中置备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章程。
(四)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其办事机构的名义单独办理专利代理事务。
(五)专利代理机构撤消其注册地以外的我省其他市、县(市、区)的办事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有关清偿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办事机构的财产转移。
(六)各专利代理机构对改制前设立的办事机构,要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并于6月30日前将需保留的办事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五份)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七)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事项列入年检的审核事项之一。对专利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办事机构或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违规活动的,均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将违规情况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附件:国知发法字(1999)第68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02年3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国知发法字[1999]第68号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专利管理机关、各专利代理机构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就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其办事机构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二、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应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列为年检的审核事项之一。
三、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其办事机构的名人单独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4月13日
主题词:规范 专利代理 办事机构 通知
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2002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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