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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在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设立公安联络室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1)86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科委(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
根据《刑法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安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第88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建立预防、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研究决定,在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乃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设立公安联络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机构设置与名称
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统一在同级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设立联络机构。联络机构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市、县(市、区)联络机构的名称统一称为"XX市(县、区)公安局(分局)驻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联络室"(以下简称联络室人)
联络室是公安机关在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的派驻机构,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的双重领导。
二、人员配备
联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联络员若干名。
联络室主任一般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的有关领导担任。联络员由公安经侦部门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联络室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分别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科委(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人选,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发文聘任。
三、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制定联络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联络室要建立定期情况通报例会制度,并进行不定期联络会议。公安机关的联络员有条件的可常驻联络室,暂无条件的,每周应有一定时间在联络室办公。相互之间移送案件,应严格按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全案移送。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不得先作行政处罚后再予移送。
(二)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联络室要及时掌握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动态,分析其特点,研究其规律,提出打防对策,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各自的工作优势,及时掌握信息,依法坚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构成犯罪的,由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查处。
(三)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专利)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必要时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遇到有关知识产权(专利)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和困难,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支持和协助;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遇到阻碍、抗拒执法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
(四)加强上下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设立联络室,应分别上报上级部门备案。上级联络室应经常检查A导、督促下级联络室的业务工作,下级联络室应及时向上级联络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四、办公用房和经费
联络室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办公经费由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解决。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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