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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间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


二00三年四月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加大专利行政保护力度,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共建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各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持协调下,北京、上海、天津、安微、福建、江西、山东、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云南、宁夏和深圳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商定建立“省际间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并就下列具体事项达成协议:

一、 协作内容

 (一)信息沟通 利用各签约方的政务网设立省际间专利行政协作执法信息专栏,通报大案要案,分析研究对策,介绍政策措施,交流办案经验,实现信息共享。
(二)案件移送 对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不在同一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请求人可以向其所在地管理专利的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由该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对于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等专利违法行为发现地与发生地不同在一地区的案件,由发现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案件移送给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部门。
(三)调查取证 根据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 的要求,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开展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省际间专利行政协作执法遵循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专利侵权纪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管辖;冒充专利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等专利违法行为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管辖。
专利侵权行为或专利违法行为同时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分别享有管辖权的部门可以协同进行调查处理,相互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二)、基本程序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本省市请求人的提出的属于外省市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处理请求后,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后,受理后向请求人出具《省际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材料接收单》(以下简称《接收单》)。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出具《接收单》之日起5日内,填写《省际间专利侵权纠纷材料移送单》一式二份,并将其中的一份与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和证据材料一起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填写《省际间专利侵权纠纷材料移送回执》一式二份,将其中的一份发送给移送方;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方,并将收到的相关材料一并退回。
4、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立案后,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必要时,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派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协助案件处理。
5、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填写《省际间专利侵权纠纷结案通知》一式三份,将其中的二份分别发送给移送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6、 对专利违法行为发现地与发生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涉嫌冒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等专利违法行为案件,发现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填写《省际间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材料移送单》一式二份,将其中的一份与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7、 有管辖权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省际间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材料移送单》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填写《省际间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材料移送回执》一式二份,将其中一份发送给移送方;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方,并将材料一并退回。
8、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立案后,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结案之日起5日内填写《省际间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结果通报函》一式三份,将其中的二份分别发送给移送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基本措施


(一)协调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省际专利行政协作执法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交流专利行政执法经验,研究解决协作执法中的具体问题。年会由各签约方轮流承办。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利行政协作执法专题研讨会。
(二)协作配合 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协作执法的优势。对重大、复杂的涉侵犯专利权案件,各答约方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必要时可协同开展调查取证。
(三)信息沟通 加强上下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各签约方处理涉有省际间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应将结果分送给相关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签方在案件处理中应杜绝地主保护主义,依法办案,切实保护权处人的合法权益。
各签约方表示,要以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目标,以“发展要有新思路,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认真研究专利保护工作发展战路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实践,锐意创新,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开创我国专利保护工作新局面。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安微省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2003年4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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