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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37号《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
  1、自2003年6月1日起,发生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部分专利纠纷案件,不在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依法及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
  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公正高效审理好专利纠纷案件。今后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民事审判 专利 批复
抄送: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共印3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2003]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浙高法(2003)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上;
8、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此复。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事审判  专利  批复
(共印1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3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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