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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知发〔2004〕46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园区: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多层面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促进全省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

执行《指导意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有好的做法,请及时总结报我局综合管理处。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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