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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浙江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通知


浙知发〔2003〕1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各专利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和《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02〕131号)规定,决定成立浙江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
经各专利代理机构民主推荐,张刚、徐关寿二位同志为专利代理人代表。委员会由王宏理同志担任主任委员,鲁文革、李建民、张刚、徐关寿四位同志任委员,本届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会受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领导,日常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附件:浙江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
工 作 规 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立浙江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
第三条 浙江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受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领导,由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代理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省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及2名专利代理人担任。
浙江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日常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担任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利代理人代表,必须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并经选举或推荐产生。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违反专利代理有关规定的,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进行立案调查,并按《规则》作出惩戒决定。
第六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召开由全体委员参加的惩戒委员会会议,并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作出决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上签名。
浙江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须经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并以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发出。
惩戒决定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10日内送达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
第七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允许受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或陈述,并对申辩和陈述中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对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对专利代理机构作出《规则》第四条(一)、(二)、(三)项惩戒决定的,对专利代理人作出《规则》第五条(一)、(二)、(三)项惩戒决定的,应在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备案,并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www.zjpat.gov.cn)或者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成立 专利 惩戒 委员会 通知
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03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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