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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在鹿城区等县(市、区)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浙知发法〔2007〕38号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鹿城区科学技术局等四单位作为专利行政执法委托试点单位的请示》(温市科发〔2007〕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在鹿城区、乐清市、瑞安市和平阳县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你局行文委托鹿城区科技局、乐清市科技局、瑞安市科技局和平阳县科技局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职能,并报我局备案。为了加强对专利行政委托执法的管理,请你局做好委托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特此批复。

 

                                      二○○七年六月一日